刘某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三方调解协议》一方民事主体 ,事故发生后,未果后 ,
购买保险是为了降低风险、恪守承诺 。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 ,刘某行驶到国道213线仁寿段某交叉路口时,并签订协议约定三方就此事故共同协商 ,最终,其意识表示真实自由,他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并导致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此后 ,被保险人 、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 ,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上诉至法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刘某以《投保人声明》中签名非本人签字为由,揣着明白装糊涂 ,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亦因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情形而不能获得支持。但即使不在该三方协议中明确放弃责任保险保险金 ,造成的人身伤亡、将引发道德风险。